政策美国2026-10-01来源:The Employer Handbook

带薪停职也能构成性别歧视?这所大学赔了30万美元

一名女子垒球教练在接受调查期间被带薪停职,但附带的"禁止接触学生"令使其无法授课和上课,而同期接受调查的男教练仍可正常工作。陪审团认定性别因素驱动了该停职决定,上诉法院维持30万美元判决。

本案核心在于:带薪停职通常被雇主视为"无损失"的中性措施,但法院认定其附带条件(禁止接触任何在校学生)实质性剥夺了当事人的教学与学习权利,构成"不利雇佣行动"。对比证据显示,一名同期接受漫长调查的男教练未受同等限制,性别差异处理由此成为陪审团裁决的关键依据。解雇索赔因雇主在EEOC程序中的原始理由(不当对待)与诉讼中追加理由(胜率差)之间的不一致未被法院认定为单独的歧视证据,最终败诉。对出海中国企业在美HR团队而言,此案提示:调查期间的附带限制措施(如禁止接触客户、剥夺工作资质)若在性别、种族等受保护特征上存在差异化适用,即便员工薪资照发,也可能触发Title VII诉讼风险。

💡 对出海企业:在美雇主须警惕:带薪停职附带的限制条件若对不同性别员工差异化执行,照样可能构成性别歧视并承担高额赔偿,HR在设计调查期管理方案时需确保同等情形下处置标准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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